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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觅秀街中学章程

南京市觅秀街中学章程

2016年10月12日经一届二次教职工大会全体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八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十章  附则

 

 

南京市觅秀街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管理,实施依法治校,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规范学校办学方向和师生员工言行,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夯实学校内部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章程集中体现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具有平等的约束力。

第三条  本校名称是:“南京市觅秀街中学”。

第四条  本校位于江宁区大里聚福城觅秀街8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五条  本校教育目标:觅教育之真觅学生之善秀育人之美,秀成长之乐

第六条  本校校训:觅秀。

第七条  本校办学理念:因材致友善育真人

第八条  本校育人目标:为成长而教育,让孩子们成为行知雅秀的人。

第九条  本校校风:养德颐志、行知致秀风:启智润心、之真蕴秀学风:善学乐觅、笃行竞秀

第十条  本校的管理理念行知觅秀,以文化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校在江宁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江宁区教育局主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生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法人代表为校长。校长对内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外代表本校。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侧重于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校设校长室、校长办公室、课程教学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成长中心(包括总支、法制安全办公室)保障服务中心(包括工会、教育技术室等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校每周召开行政会,行政领导参加。学校的决策安排由分管领导和各处室主任负责及时传达至全校师生员工。

第十六条  本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本校党支部隶属于江宁区教育局党工委。本校党支部在教育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少先队、学生会、民主党派及其他组织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校如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本校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教学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时更新教育观念,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本校坚持全面育人、全面课改和全面发展的质量方针。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课改和质量管理规划、运行、管理、保障、评价体系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校重视教学研究,积极激励和引导教师自主发展、主动发展,积极撰写论文和案例,全面普及个人课题研究,推广教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二十二条  本校积极创新育人方式、方法和手段,鼓励学生在自主中合作学习、在生活中探究实践,展现每一位学生人性之美和发展潜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精彩人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江苏省关于规范办学的“五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严禁补课、晚自习、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求教师精选学习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或推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科课程标准要求,本校通过学情调查、水平测试、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考试名次和考试分数,不以学习成绩评价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阳光一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届体艺节。

第二十八条  本校开展符合学生需要、适合学生特点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学校课程文化节、科技节,将美育和科学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校开设研究性学习、科技生活课、主题性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和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十条  本校重视、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育科研工作和教师发展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管理、指导服务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按照《江苏省学籍管理办法》和江宁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三条  本校主要面向江宁区大里聚福城招生,并招收符合法规政策的外来务工子女就读,实行秋季入学。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只要符合法规政策,本校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8人。

第三十六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仍未康复者,应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申请复学,凭区级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本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江苏省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初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水平的,本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未满,本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坚持德育为首、德育为先,以德立校,在校长、书记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学生成长中心团总支、年级部、班主任和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文化育人、全员育人。

第三十九条  本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中传统美德民族精神革命传统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国防和科学教育。

第四十条  本校坚持家校社区一体,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第四十一条  本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各处室、年级部和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四十二条  本校积极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校根据学生的年级、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人文化。

第四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校将改进和完善学生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管理和创新,全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理想信念和扎实学识,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健全完善聘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师德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每年表彰一批师德先进、优秀党员、青年标兵、教学先进、课改能手、课改带头人、先进班主任、先进班级、先进备课组等。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及后果轻重,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校校舍、设备及办学经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提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七条  本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设备和场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改变其用途。校舍定期维修,如发现校舍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校建设好保障服务中心,依法管理和保护教育资产,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适时添置教育技术装备。

第五十九条  本校建立健全教学仪器、多媒体设备、图书资料、档案材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等管理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  本校负责校园建设规划,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提升育人品质。

第六十一条  本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对特殊贫困生进行帮扶。

第六十二条  本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校建设好卫生保健室,负责师生日常卫生保健、组织每年一次师生体检、宣传普及保健知识、管理师生健康档案、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六十六条  本校建设好学生成长中心领导下的心理咨询室,开展常态化的心理健康教育,优化对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六十七条  本校高度重视法制安全工作,建设好法制安全办公室,配备法制安全联络员、法制安全督察员。学校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学校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每年上下半年分别举行一次全校师生逃生演习和消防灭火演练。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全体教职工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