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王雁
副组长:何美萍
成员:邱月 谢莉
二:困难学生认定执行小组:
组长:邱月
副组长:谢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担任教育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6%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觅秀街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觅秀街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0一九年九月一日